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获法院支持

原标题: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获法院支持

近年来,中小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记者从北京三中院获悉,该院在一起诉讼中支持了中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章程等材料的请求。

原告赵某于2014年成为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0%。但是成为股东后,赵某长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从未获得任何分红,并且公司从未向赵某披露过财务状况。2023年,赵某向公司发送了一份《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告知函》,要求该公司在接到函件后的15天内准备好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并与他本人或他的亲属王某联系,安排具体的查阅和复制事宜,并提供收件地址。然而,该公司一直未予回复。因此,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提供上述材料供他查阅、复制,并允许他委托律师和会计师协助进行查阅、复制。

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赵某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他发送了《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告知函》给公司。然而,被告公司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作出回应,这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际上拒绝了赵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法院认为赵某的要求都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中小股东应善于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加强对公司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徐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