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莫让“渔网”触碰“法网”,一起了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近日,北京延庆法院八达岭人民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孙世乐受邀前往延庆区张山营镇开展法治专题授课。张山营镇相关领导以及辖区村委会干部广泛参加此次活动。
孙世乐同志以“非法捕捞的罪与罚”为题,结合该院近期审结的北京规模最大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等方面深入解读。
课程结束后,在座的听众纷纷表示:“此次普法课程内容充实且生动,案例经典且有代表性,讲解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我们收获满满。”
下面让我们一起对此次授课的主要内容进行回顾。
1.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什么是禁渔期、禁渔区?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划重点:官厅水库禁渔期按照《关于调整官厅水库禁渔期的通告》(京农发〔2016〕79号)执行,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8月15日。
因官厅水库北京界水域被划入野鸭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因此,官厅水库北京界内全年全域禁渔。
3.什么是禁用工具、禁用方法?
禁用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
禁用方法主要是指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
划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普法小贴士:
官厅水库(北京界内,包括妫水西湖)禁止垂钓,谨防违法。根据《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划定禁止垂钓的增殖放流水域的通告》京农发【2008】180号之规定,官厅水库(北京界内,包括妫水西湖)为禁止垂钓的增殖放流水域。
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区域垂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在禁止垂钓的水域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